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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3-10-31

来源: 宁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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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

(一)建立市、县(市、区)两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是推进企业上市的关键性基础工作,各县(市、区)、东侨开发区要选择一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保要求、质地优良、成长性好的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自愿申报、政府积极推动的原则,根据主板和中小板、创业板的上市不同条件,分类筛选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积极争取列入省、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一些经过培育后仍无法实现上市的企业要进行调整,及时把一些新成长起来有潜力的企业增列到上市后备资源,确保上市后备企业有一定的数量和质量。

(二)坚持分类指导。按照关注类、重点培育类、符合上市条件类形成拟上市企业后备梯队结构,进行重点培育。一是关注类。对于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引导企业确定发展方向,通过重组整合,加快股份制改制步伐,做好上市前期准备。二是重点培育类。对我市列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抓紧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凡是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产值超亿元或年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要优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和制衡机制,尽快确定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争取进入上市程序。三是符合上市条件类。对已经同券商签订合同,正式进入上市程序的重点后备企业,要做好辅导规范工作,及时解决上市过程中的问题,尽快上报上市申请材料。

(三)推动企业做优做强。一要鼓励上市后备企业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拓宽投资范围和领域。大力支持和引导上市后备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做大做强,提高核心竞争力;二要推进上市后备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做好上市后备企业优化重组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制订上市后备企业重组战略规划,积极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参与上市后备企业重组,支持上市后备企业通过多种形式的收购、兼并,加大对主导产业资产和资源整合的力度,实现市内、行业内优势资源合理地向上市后备企业有效集聚,特别是跨县(市、区)的资源整合。

二、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政策扶持

(一)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土地、房产评估等增值按税法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除上缴中央、省级部分外,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其中30%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时兑现,70%在企业上市后兑现。

(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正式登记备案的两年内,以上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企业新增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作为改制上市费用。兑现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之后的三个月内。境外上市企业享受本项补助的起始时间为挂牌上市之日,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其税款全部缴纳后,同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四)企业上市后3年内,上市公司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财力实得部分30%奖给企业。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并在宁德注册且纳税地点在宁德辖区内的参照享受本项奖励。

(五)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本市内多个县(市、区)投资办厂或设立子公司,允许其任选一家公司为主整合申报上市,上市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整合时比例由市和有关县(市、区)分享。

(六)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原为划拨工业用地的,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的补交依照国土部门规定执行。其所上交的土地出让金由同级财政按企业补交出让金的额度给予全额补助(其中30%在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给予兑现,70%在企业正式上市后予以兑现。)

(七)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发展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八)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变更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

(九)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宁德市政府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

(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宁德市政府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十一)在宁德注册的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余额,下同)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人民币(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含)-10亿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含)-5亿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十二)上市融资企业有功人员由宁德市政府给予以下奖励:(1)企业成功上市,直接融资(含再融资)资金70%以上用于本市企业发展的,融资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下,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不含公务员,下同)50万元;融资额超过5亿元后,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2)对实现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在本市纳税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50万元。

(十三)重奖率先上市企业。从今年起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凡是在沪、深两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前三家企业,除了享受省、市、县(市、区)政府出台的有关上市优惠政策外,再奖励第一家上市企业400万元,第二家上市企业300万元,第三家上市企业200万元。所需奖励资金由宁德市政府和上市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各承担50%。

(十四)设立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市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设立“宁德市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各县(市、区)政府也应视财力情况设立同类专项资金。

(十五)上市公司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指相当于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内免租金,或提供相应住房补贴。子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学可按本人意愿选择当地优质公办学校,教育部门予以优先办理入学手续。对引进我市新经济增长点建设项目的高级人才,3年内个人所得税市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十六)各级政府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推荐。优先帮助上市公司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6.18”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

(十七)积极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我市企业改制重组。鼓励证券中介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

(十八)加大金融机构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上市时间表明确且有合理资金需求的拟上市企业,要优先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拟上市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融资。

(十九)企业上市在证券市场上直接融资,是招商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后,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县(市、区)可将融资金额计入当年完成的招商引资任务。

(二十)本意见中所涉及的各种奖励、补助,除另有规定外,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三、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兼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市直成员单位要明确负责企业上市工作的职能科室并指定一名联络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并聘请证券专业人士为上市办顾问,增强上市办工作力量,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机构。

(二)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持,市上市办承办会务,市直有关部门参加,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生产经营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由相关部门受理,限时办结,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由市效能办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效能告诫处分。

(三)强化服务。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的人员培训工作,推动企业进一步规范运作,夯实上市基础,市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围绕企业上市工作,按各自职能,尽职为企业做好对口联络和各项服务工作,为企业上市营造良好的环境,创造必要的条件,与企业上市密切相关的部门,要在文件规范、手续办理、政策享受、优化服务等方面设立“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快速、便捷、优质服务,促使我市有更多的企业上市。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实行期间,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体制变更,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二)本意见中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是指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三)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四)本意见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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