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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办法(试行)

2014-08-08

来源: 中国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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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引领和正向激励,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理念,完善机制、转变方式、创新产品、提升技术,不断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水平,推动辖内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的宗旨

通过建立一套多维度、立体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地反映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业绩、服务水平和努力程度。评价指标涵盖信贷投放、结构调整、专营机构建设、金融创新、合理定价、风险控制等内容,力求体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效。

二、评价的对象

评价范围包括:辖内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评价对象:各国有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以省分行为评价对象,相关指标为全辖(不含宁波)数据;辖内各法人银行机构以法人为评价对象,相关指标为全辖(不含省外及宁波)数据;总行在辖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一级分行(管辖行在省外及宁波的二级分行视同一级分行,下同)为评价对象,相关指标为一级分行所管辖的分支机构(不含宁波)数据;总行在辖外的城市商业银行以一级分行为评价对象,管辖行在辖外的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支行为评价对象,相关指标为全辖(不含宁波)数据。

三、评价的内容

(一)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制建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制建设主要评价各机构是否按照银监会“六项机制”及“四单原则”要求,建立健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相关工作制度机制。

1.独立核算机制。主要评价各机构对小微企业金融业务能否实现独立的成本与利润核算,包括:单独建账,即业务管理系统能单独反映涉及小微企业的存款、贷款、中间业务等各项业务;单独核算成本收益,即财务系统能单独反映小微企业业务的资金成本、费用、风险拨备、利息收入等。

2.激励约束机制。主要评价各机构有否建立差异化的小微企业金融业务激励约束机制,包括:对小微企业授信管理部门、营销机构及其人员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考核激励制度,相关机制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执行是否有效;是否按照差异化要求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信贷的不良容忍度(以制度形式明确本行小微企业信贷的不良容忍度),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尽职免责制度及细化到单笔不良授信责任认定的、针对分支机构和客户经理的尽职免责细则;有否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包括资金规模、费用等)。

3.风险定价机制。主要评价各机构是否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导向,制定适合本行特点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包括:建立并不断完善小微企业客户信息数据(库)管理系统,建立小微企业风险评估体系和贷款定价模型,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客户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实行灵活的结息方式。

4.高效的审贷机制。主要评价各机构是否针对小微企业“短、小、频、急”的特点,建立差异化的信贷评审机制,实行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合理授权与转授权,切实优化、简化信贷审批流程,下放授信权限,提高审贷效率。

5.违约信息通报机制。主要评价各机构在系统内是否建立违约客户风险通报机制;在同业之间是否通过银行业协会信息平台或相关公共平台共享小微企业客户风险信息以及不诚信企业名单。

6.业务培训机制。主要评价各机构是否重视并建立小微金融服务的培训机制;是否建立比较完善的培训体系(包括依托上级行培训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对小微企业金融业务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整体规划与组织体系建设。

1.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整体规划性。主要评价各机构是否制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规划或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纳入本行的战略发展规划,并每年制定细化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计划。

2.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管理架构。主要评价各机构是否建立专门负责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部门,由其负责对全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指导和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类型网点(综合型、专营型、社区型、自助型等)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是否符合区域小微企业特点和需求,是否存在网点类型设置不合理,人员配备不到位情况。

3.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化。主要评价各机构是否按照差异化经营要求建立定位于小微企业的专营机构或专业团队,以及专营机构数占其全部机构网点数的比例情况;是否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当年新设支行级(含)以下机构中80%以上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设立时虽未按专营机构申请,但年末小微贷款占比达75%以上的视同专营机构),新设机构网点80%以上位于县域及城乡结合部。

(三)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能力。

1.服务模式创新。主要评价各机构是否不断创新具有本行特色的、符合小微企业的服务模式;服务模式是否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

2.服务方式创新。主要评价各机构在贷款方式、还款方式方面不断创新、适应小微企业需求的努力程度。在贷款方式方面,是否不断拓宽抵押品范围,积极探索并采用各种权利、无形资产抵(质)押方式;是否积极推进信用贷款试点。在还款方式方面,是否按照《浙江银监局关于推进小微企业贷款还款方式创新的意见》(浙银监发〔2012〕202号)要求,减少小微企业贷款期限错配,积极创新还款方式,减少不必要的转贷,同时建立与还款方式创新相适应的道德风险防范机制,有效控制以还款方式创新掩盖不良贷款行为。

3.服务产品创新。主要评价各机构是否按照“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金融产品研发体系,围绕小微企业的多样化、差异化需求,提供或推广多元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产品,将小微企业服务产品范围由单一授信拓展至综合性金融服务。

(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绩效。

1.小微企业授信增长情况。主要评价各机构小微企业表内外授信增长情况,包括: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增量、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增量)完成情况;小微企业表内外授信增长情况。

2.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情况。主要评价各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比重变化情况。

3.小微企业贷款申贷通过率。主要评价各机构对小微企业有效贷款需求的满足情况。贷款申贷通过率=当年累放贷款客户数/当年申请贷款客户累计数*100%。当年申请贷款客户是指符合银行信贷基本条件、当年已正式进入银行贷款申请流程的客户。

4.小微企业贷款质量。主要评价各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水平及其与同业比较水平。

5.小微企业贷款户均余额。主要评价各机构下沉服务、降低服务门槛、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情况。

6.扶持小微企业成长情况。主要评价各机构通过科技贷款、节能贷款、并购贷款等形式支持小微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情况。

(五)其他。

1.配合监管部门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主要评价各机构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小微金融服务宣传、调研等情况,包括相关资料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等。

2.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合规性。主要评价各机构是否违反《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规定,收取或变相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是否存在附加存贷挂钩、搭售产品等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3.小微企业金融数据准确性。主要评价各机构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数据统计是否重视,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企业划型标准,及时、准确报送1104系统大中小微企业数据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测报表。

(六)附加分内容。主要反映各机构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领域获得的各种荣誉、被主流媒体报道等情况。

四、评价原则和方式

(一)评价的原则。

体现差异性:在相关评价指标的权重、分值设置方面,尽可能体现不同类型机构的差异性。

体现动态性:相关评价指标标准的设定随着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而动态调整。

体现先进性:对各机构的评价旨在树立标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部分指标的设定(如单独建账与核算、尽职免责制度)在短期内达标有一定难度,但具有长期导向性。

(二)评价的方法。评价实行分类评分、分组评级、综合平衡方式。

分类评分,即充分考虑法人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差异性,分别按照法人机构、分支机构进行综合评分。分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方法、“百分+附加”的评分模式。“百分+附加”,即:综合评分包括基本评分和附加分两部分。以100分为基础评价分,包括上述评价内容的(一)至(五)项,按照不同权重确定各项评价指标的基本分;对小微金融服务表现突出的机构,包括获得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领域各种荣誉、被主流媒体报道等,给予一定的附加分。具体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见《浙江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法人机构)》《浙江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分支机构)》。

分组评级,即按照同质同类原则进行分组,各组原则上依据机构综合评分进行A、B、C三个等级的评定。分支机构划分为二组:第一组,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总分居前5的为A级,总分第6-12名的为B级,其余为C级。第二组,各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总行在辖外的农村商业银行支行。总分居前2的为A级,总分第3-4名的为B级,其余为C级。法人机构划分为四组:第一组,浙商银行。综合评分达到全辖平均分为A级,否则下调为B级。第二组,各城市商业银行。总分居前3的为A级,总分第4-7名的为B级,其余为C级。第三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总分居前6的为A级,总分第7-16名的为B级,其余为C级。第四组,村镇银行。总分居前4的为A级,总分第5-14名的为B级,其余为C级。

综合平衡,即根据各类、各组初评情况,考虑到各组所评A、B、C等级的可比性,对各组中评定为A级但总分未达全辖机构平均分的机构,等级下调一档,同组中的B级做相应调整。

(三)评价的组织。评价工作由浙江银监局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分为机构自评、处室评审、综合评定和领导小组审定四个阶段。

按照监管对口原则,由浙江银监局各监管处室分头组织对在杭机构的评价,由浙江银监局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评价采取一年一次,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工作进行评价。总行在辖外、不属杭州分行管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总行在辖外、分行所在地非杭州的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管辖行在辖外的农村商业银行支行,以及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法人),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银监分局评价并分类报浙江银监局对口监管处室。

第一阶段:各机构根据《浙江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法人机构)》《浙江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分支机构)》及《浙江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分表》开展自评,于次年1月20日前报当地银监分局、对口监管处室。

第二阶段:各银监分局、监管处室依据所监管机构报送的《浙江银行业金融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分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机构进行综合评分;各银监分局将评分结果于2月10日前分类报浙江银监局对口监管处室;各监管处室将评分结果(包括各银监分局报送的评分结果)于2月20日前报浙江银监局小微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浙江银监局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银监分局、监管处综合评分结果的整理、分组并进行等级综合评定。

第四阶段:浙江银监局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于3月20日前将评价结果报浙江银监局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审定。

五、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通报表彰。评价结果为A级的机构作为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先进单位,在全辖进行通报表彰,并择优推荐至银监会参加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先进单位的评选。

(二)纳入监管评级。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监管评级,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视程度,制度、组织、团队建设及业务发展等情况,适当调整其监管评级中相关项目的评分。

(三)与市场准入挂钩。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年度评价结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机构、高管和业务的市场准入挂钩。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评价排位较前,连续两年实现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风险管控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新业务的开办采取差异化的激励政策。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浙江银监局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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