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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办理有关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办理有关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2014-01-17

来源: 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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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家林业局委托(国家林业局2013年12号公告),湖南省林业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在湖南省范围内办理以下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

一、“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事项中:梅花鹿(Cervus nippon)、鸵鸟(Struthio camelus)、尼罗鳄(Crocodylus niloticus)、湾鳄(Crocodylus porosus)、暹罗鳄(Crocodylus siamensis)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事项中:人工驯养繁殖所获的梅花鹿(Cervus nippon)、鸵鸟(Struthio camelus)(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物种)、尼罗鳄(Crocodylus niloticus)、湾鳄(Crocodylus porosus)、暹罗鳄(Crocodylus siamensis)或其产品的出售、收购、利用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事项中:

1、在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年度限额内出口实验用猕猴(Macaca mulatta)、食蟹猴(Macaca fascicularis)活体或其血清等实验材料的行政许可事项。

2、出口人工驯养繁殖来源的梅花鹿(Cervus nippon)、马鹿(Cervus elaphus)、鸵鸟(Struthio camelus)产品的行政许可事项。

3、进口鳄类(Crocodylidae)、鹿类(Cervidae)皮张原料进行加工并再出口其加工产品的行政许可事项。

4、出口加载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野生动物产品(熊类产品及象牙工艺品除外)。

5、进口列入“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管理范围的野生动物皮具(限利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陆生野生动物的皮张加工制作的皮包、皮鞋、皮带、皮表带)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审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事项中:

1、进口、再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许可事项。

2、出口蝴蝶兰(Phalaenopsis amabilis)、大花蕙兰(Cymbidium hybrid)、卡特兰(Cattleya labiata)、文心兰(Oncidium xhybridum)、大戟科大戟属肉质植物(Euphorbia spp.)、夹竹桃科棒锤树属植物(Pachypodium spp.)、仙客来(Cyclamen persicum)、猪笼草(Nepenthes mirabilis)、瓶子草(Sarracenia purpurea)、扑蝇草(Dionaea muscipula)等种(类)活体的行政许可事项。

3、出口云木香(Saussurea costus)、百合科芦荟属(Aloe spp.)、仙人掌科(Cactaceae)、夹竹桃科火地亚属植物(Hoodia spp.)、天麻(Gastrodia elata)、西洋参(Panax quinquefolius)及其产品的行政许可事项。

4、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所列松茸及红松籽(仁)。

申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所需材料按国家林业局原规定不变,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授权公章。

申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单位或个人,请到湖南省林业厅政务中心办理(地址:长沙市湘府东路一段1001号;邮政编码:410007;联系电话:0731-85550643)。

特此公告。

湖南省林业厅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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