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要闻>

 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处理情况一览表(海)

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处理情况一览表(海)

2013-07-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

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处理情况一览表(海运)

项目

国家(或地区)

依据

1.互征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收:泰国、马来西亚、孟加拉、印尼、斯里兰卡

税款不超过总收入的1.5%:菲律宾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2.互免企业所得税

除项目1所列国家外其他所有与我有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智利朝鲜黎巴嫩



阿根廷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

3.互免个人所得税

前南斯拉夫克罗地亚希腊黎巴嫩

韩国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税收协定议定书

4.互免间接税

日本、丹麦、新加坡(第8条及议定书)、阿联酋、韩国(第8条及议定书)、印度(第8条及议定书)、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乌克兰、牙买加、马来西亚(2000年议定书)、香港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日本比利时德国挪威丹麦芬兰瑞典荷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塞浦路斯罗马尼亚巴西马耳他克罗地亚越南乌克兰希腊古巴格鲁吉亚阿尔及利亚智利朝鲜意大利加拿大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美国前南斯拉夫(互免海运收入税收协定)俄罗斯(海运合作协定)老挝(河运协定)波兰斯里兰卡阿根廷智利意大利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

责任编辑人:潘飞

收藏:

Copyright 1998-2015 chinaleather.or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皮革协会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京ICP备11000851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378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C2座708室 邮编:10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