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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出台

2022-09-23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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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近日,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所称采信,是指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将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合格评定依据的行为。采信机构,是指具备海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被海关总署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

《办法》规定,对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经营资质、具备相关采信商品的检验能力、近三年在国内外无与检验相关的违法记录等6个条件的检验机构可向海关总署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

《办法》要求,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发现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存在不实或者虚假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可以决定暂停采信相关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办法》明确,采信机构主动申请退出采信机构目录,或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将其移出采信机构目录:签发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报告的、向海关提供超出采信机构目录规定的商品范围的检验报告的、检验能力不符合海关要求的、拒不配合海关监督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以及存在其他不符合采信机构条件情形的。自移出目录并公布之日起,海关不再采信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被海关总署移出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采信机构。

《办法》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人: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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