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上午,中国皮革协会在上海虹桥锦江大酒店举行了中国皮革协会八届三次理事扩大会,会上,中国皮革协会副理事长严平提交大会审议《中国皮革协会章程》和《中国皮革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中国皮革协会章程》修改的说明
各位代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系列文件的精神以及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的要求。中国皮革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对《中国皮革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的内容做了修改。修改后的章程由八章四十八条增加为八章四十九条。现就《中国皮革协会章程》修改作如下说明:
1、现行《中国皮革协会章程》是在2011年9月中国皮革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2、在章程第一章“总则”的宗旨和任务中,增加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3、在章程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第四条内容,“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明确了“中国皮革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资委党委,中国皮革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以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进一步强调了党建工作对中国皮革协会工作的方针与指导意义。
4、在章程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第五条内容,“本会党支部书记由本会理事长兼任。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5、在章程第八章“附则”中,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本章程经2018年8月28日八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
请各位代表审议。
关于《中国皮革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修改的说明
各位代表:
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的文件精神以及2017年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中民政部的意见要求,经2018年4月中国皮革协会八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了现有的会费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的修改方案。现就《中国皮革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修改作如下说明:
1、现行会费标准于1999年10月10日经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在民政部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了备案。为了不增加会员的负担,近二十年来中国皮革协会仍然执行以下会费标准。
(1)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2)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4)副理事长单位和名誉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2、为了持续推进“科教兴皮”战略和完善产业链,进一步明确了“凡属专业院校、百货商场、养殖(户)企业的会员,免缴会费”。
特此说明。
请各位代表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