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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支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

2014-06-06

来源: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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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央财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扶持政策,着力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初步形成了以财务管理、绩效考核、业务规范、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为主要内容的财税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体系。

一、创造良好的中小金融发展环境

(一)完善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绩效考核体系。2009年,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财金[2009]169号)中明确提出,发放中小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金融企业可享受不同程度的绩效评价加分。其中,中小企业贷款占比超过20%加1分,超过25%加1.5分,超过30%加2分,超过35%加2.5分,超过40%加3分。2011年修订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1]50号)仍然保留了上述加分政策。从近两年的绩效评价结果看,各中央直接管理商业银行都能够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均获得了不同档次的加分,其中60%的机构加分达到3分。

(二)推动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一是鼓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公司)创新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开发出小微企业信保易、小微企业信用保险E计划等更适合小微企业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满足小微企业风险保障需求。2013年,中信保公司短期险业务支持小微企业超过2.4万家,同比增长59.4%。二是开展商业保险公司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试点。2013年1月1日起,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试点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2013年,人保财险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试点业务实现承保金额38.1亿美元,支持出口企业568家,其中小微企业329家。

(三)完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财务管理制度。呆账核销方面,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于2009年放宽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2010年将该政策明确为中长期制度。2013年,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再次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政策进行完善,在简化程序、扩大金融机构自主核销权等方面,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给予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贷款重组减免方面,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于2009年出台管理通知,授权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确保重组和减免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条件下,允许金融机构对债务进行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后,进一步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

二、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一)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制度建设。2013年,配合有关部门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行业属性、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等问题进行研究,修订《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参与起草《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并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以进一步优化行业发展环境,规范市场秩序。

(二)指导地方财政加大对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支持力度。2010年,印发《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指导地方财政部门支持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规范发展。在中央政策的引导下,各地纷纷安排专项资金,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风险补偿,支持担保机构稳健经营。截至2013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185家,年末在保余额2.57万亿元,同比增长23.1%,中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28万亿元,同比增长13.9%,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发展。

三、加强对涉农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从2008年起,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试点地区县域金融机构(不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部分的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截至2013年末,累计向18个试点省(区)的1.32万家县域金融机构拨付财政奖励资金156.91亿元,有效激发了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了包括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在内的涉农贷款增长,优化了信贷结构。此外,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从2012年起,将天津、辽宁、山东、贵州4省(市)符合条件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试点范围,2013年向试点地区的151家小额贷款公司拨付首批财政奖励资金7660万元。2014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试点范围,使试点地区从18个扩大至25个,包括全部粮食主产区和绝大多数中西部地区。

(二)实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从2008年起,实施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贷款平均余额同比上升且符合监管要求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2010年,又将西部2255个基础金融服务薄弱乡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纳入补贴范围。截至2013年末,已累计向全国3785家农村金融机构拨付补贴资金77.26亿元,有力地推动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和基础金融服务覆盖全国所有乡镇。2014年,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细化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印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4]12号),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政策效果。

四、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方面。一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将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以及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4年至2015年底。

(二)所得税方面。对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规定免税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印花税方面。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中小企业和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的思路,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体系建设。一是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建立健全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二是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优化完善公共服务,加快中小企业金融生态建设。三是按照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加强各项扶持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体现政策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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