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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环保核查办法

2019-02-26

来源:中国皮革协会

作者: 未知

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环保核查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及环办函[2015]273号文件要求,中国皮革协会为深入推动制革和毛皮加工行业提高污染防治水平,更好地开展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所有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暂不含从坯革开始只进行涂饰或后整饰的企业)。

二、核查程序

(一)企业自查

各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应对照本办法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实事求是、全面系统地分析、查找自身存在的环保问题,尽快完成整改,并将环保核查申请、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中国皮革协会,同时报送至企业所在地省级皮革协会。

(二)材料审查

中国皮革协会以皮革行业环保自律行动小组为依托,成立环保核查专家组,对申请核查的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经审查材料符合各项环保规定的企业,进入现场核查环节;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经中国皮革协会相关负责人员通知,待其补充材料并符合要求后进入现场核查环节;未及时补交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终止环保核查,按核查不通过处理。

(三)现场核查

环保核查专家组对通过材料审查的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企业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材料。

(四)复核

环保核查专家组对企业提交的整改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要求对企业进行现场复核,出具复核意见,满足相关要求的企业方能进入最终公告名单。

(五)发布公告

中国皮革协会将通过复核的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经核实和处理各方意见后,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名单公告,同时报送国家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针对未通过复核的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中国皮革协会将发文告知企业存在的问题,若企业及时整改到位,并向专家组提交整改效果及相关证明材料,待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核通过后,由专家组形成考核意见,提交中国皮革协会,方可进入下批次公告发布程序。

三、通过环保核查的主要条件

(一)依法执行了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1、企业建设项目依法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建设项目竣工后,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2、对于通过环评审批,试生产超过一年但尚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根据项目周边环境变化情况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进一步采取改进措施,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二)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企业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1、企业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总铬等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给该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完成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总量年度减排任务。

(四)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

1、核查时段内废水、废气、噪声等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新标准实施后执行新标准。

2、监测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各级环保部门指定的指标和要求监测。废水、废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同时提供近一年内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不得超标,且过去一年内无监督性监测超标记录。

3、企业开展自测自报工作,建立企业排污监测档案并做好自测的质量管理工作。

4、附近居民无关于环境问题投诉,或投诉问题已得到解决。

(五)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处置

1、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需要转移的,应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自行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其专用设施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处置过程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焚烧、填埋等有关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委托他人代为处置的,须提供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提供最终排放去向说明或与综合利用单位的合同。

(六)环保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稳定运行

核查时段内企业环保设施完备,并且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企业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运行率、监测数据传输率和数据有效率不得低于90%。要按期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供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自查报告,配合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七)符合产业政策且不使用违禁物质

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施以及产品没有属于国家明令限期取缔或淘汰的工艺、设施和产品,不使用法律、法规、标准、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

(八)环境管理制度及环境风险防范情况

1、制定完善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转。

2、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工程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符合规定。

(九)无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核查时段内未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对居住区(居民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不构成环境安全威胁。核查时段内未引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各级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环保处罚。

(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1、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或验收,且每两年滚动实施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2、产污强度及清洁生产水平达到清洁生产标准三级(含)以上水平。

(十一)重金属铬污染防治符合规定

含铬废水收集处理工艺合理、设施完备,保证含铬废水与综合污水的有效分离并单独处理达标。

四、监督管理

同一法人及其下属或控股、同一自然人所有或控股的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均须全部达到相关要求后,才可被列入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名单公告。

中国皮革协会向社会公告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名单,同时报送国家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为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支持。

中国皮革协会建立监督机制,对已经列入环保达标公告的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有列入达标公告的企业存在环境污染现象,中国皮革协会一经核实将勒令其定期整改,定期整改仍然存在问题的,中国皮革协会将从环保达标公告名单中撤销该企业,同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责任编辑人:王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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