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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06-16

来源:中国皮革协会

作者:

(苏工商市[2006]123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全省工商系统市场监管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监管方式,紧紧围绕“一二二一”工作机制,即建立一套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监管者行为规范,选准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两个突破口,抓好市场主体即开办者经营者和客体即上市商品两个准入,制订一套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工作机制,在实施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提升我省市场监管水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市场监管者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效率,适应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市场监管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并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工作目标

用2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市场秩序规范有序、市场设施配套完善、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市场监管职能到位的目标,初步建立责任清晰、制度完善、科学规范、监管到位、具有江苏特色的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监管体系,努力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为实现江苏十一五期间由市场大省向市场强省的跨越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4月份)。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筛选并确定相关试点单位,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深入宣传发动,进行试点工作部署,使市场管理干部和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掌握标准化管理的基本内容,明确目的意义及要求。

2、试点实施阶段(2006年5至9月份)。各地要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分阶段抓好试点单位各项工作的落实,明确具体工作标准、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限。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发挥各地市场特色和区域优势,分析汇总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具体解决办法。9月底前,完成试点单位经验总结材料。

3、全面推行阶段(2006年10月至2007年9月份)。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标准化管理工作延伸到所有的农副产品、工业品和生产资料市场。要针对市场标准化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制度建设为重点,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全面完善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的标准化管理体系,树立标准化管理典型和示范市场,实现市场的科学化监管目标和人民群众放心消费的目标。

4、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至12月份)。在全面推行阶段结束后,各直属局要对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自查。省局将在各直属局自查的基础上,对全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评选出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并对全省标准化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表彰。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管理办法》是在总结各地市场监管工作经验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基本依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标准化监管工作作为当前市场监管的重点来抓,确保市场标准化监管工作顺利推进。

2、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以推行市场标准化监管工作为契机,切实加强与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沟通联系。通过新闻媒体、黑板报、标语或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加大对市场标准化监管内容的宣传力度,做好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舆论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标准化监管的良好氛围。

3、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工商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分解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特别是基层工商分局(所)要与市场开办者、市场开办者与经营者要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具体责任,尤其要重视落实市场开办者的职责,为标准化监管提供保障。

4、抓好典型示范。在实施标准化监管中,要注意抓好试点,及时发现和树立典型。省局拟在无锡、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苏州工业园区各选择一个农副产品市场进行试点,在南京、徐州、常州、苏州、泰州、宿迁各选择一个小商品市场进行试点。各直属局可因地制宜,自行确定辖区内的试点市场。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反馈省局。

各地市场标准化监管实施方案于4月28日前报省局市场处。

附件:《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

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一、主客体准入规范

(一)市场开办者准入规范

(1)开办市场按《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备合法有效的经营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开办市场的,应符合相应的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

(2)开办市场必须具有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建筑设施及办公、经营配套的服务设施。结合各地经济发展和市场建设的实际,依据《星级文明市场标准》(文件另发)相应星级市场的硬件建设标准执行。已建的市场在实施硬件升级改造时,应根据市场规模和实际需求,参照《星级文明市场标准》中的相应标准实施改造。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消防、检疫检测、卫生、环保、计量、服务、信息、安全、消费者投诉等设施。

(4)市场开办者应当配置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安全保卫、卫生保洁、检疫检测等人员,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对市场内物业、卫生、治安、消防、商品质量、经营秩序等事务负管理责任,并协助工商、公安、卫生、税务、质监等部门做好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5)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经营者管理档案,组织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促经营者在核定的摊位或场地内守法经营、文明经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二)市场经营者准入规范

(1)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经营者销售国家实行专卖、专营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当持有相关许可证,做到亮照(证)经营。

(2)经营者应当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相应的合同,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3)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管理制度,维护市场设施和公共秩序,按照指定的场地经营,服从管理,并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和市场开办者依法组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

(4)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三)上市商品准入规范

(1)上市商品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上市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3)上市商品应有正规的进货渠道,严禁赃物、赈灾物资、来历不明及其不符合入场经营的物品进入市场,严禁“三无”(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和无执行标准的商品进入市场销售,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

(4)上市商品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检测,严禁未经检验、检疫、检测或检验、检疫、检测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上市销售。

(5)上市商品应当划行归市,陈列有序,明码标价。

二、市场开办者与经营者行为规范

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行为规范是指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引导与约束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现商品交易市场的有序运行。

1、索证索票制度

(1)索证索票制度是指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在商品购销的过程中,依法向商品经销单位索要商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载进货来源情况,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的制度。

(2)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向进场经营者、进场经营者向商品经销商索要有关生产者或商品的资质、资格证书、合格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售后服务卡、荣誉证书等有关商品质量的证明文件和购销货发票等证明材料,了解商品进销货渠道,做到证质相符,不得销售质量不合格、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

(3)实行索证索票的商品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为主,包括食品、工业品、电子产品、建材、装饰材料、通讯产品,以及工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认为需要索证索票的商品。

(4)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向商品经营者索要正式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商品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信誉卡,不得拒绝消费者合理正当的要求。

(5)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检查经营者的商品进销货凭证执行情况,并积极配合工商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2、台帐登记制度

(1)台帐登记制度是指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如实记载商品购进、销售、检测和场内经营者等基本情况,建立台帐并妥善保存以备查的一项制度。

(2)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重要商品进销货情况、上市商品检测、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消费者投诉等基本台帐。商品批发市场和大型专业市场开办者应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适时建立电子台帐。

(3)经营者应建立商品购进和商品销售台帐。商品购进台帐要如实记录商品购进时间、商品来源、名称、规格、性能和相关索证种类等内容。对食品类商品须注明检验检疫机构、保质期等。商品销售台帐要如实记录大宗商品的名称、规格及销售去向、销售时间等内容。

(4)市场内的台帐要实行专人保管,妥善保存,并进行分类编号。

(5)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要及时充实台帐内容,主动配合、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台帐的监督检查。

3、市场公示制度

(1)市场公示制度是指市场开办者对市场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行为、主要商品价格、上市商品质量的检测结果等事项,通过市场网站、电子显示屏、新闻媒体、公告栏、黑板报等形式,向消费者发布信息以便社会公众知晓的管理措施。

(2)市场公示的内容包括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市场内销售量较大、消费者比较关注的主要商品的价格,市场开办者当日检测的上市商品的质量情况,市场消毒情况,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开办者管理的需要而应当进行公示的事项。

(3)所公示的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经营者姓名(字号)、摊位号、执照领取情况等内容,但不得公示法律法规禁止公示的内容,不得侵犯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市场公示的信息应当进行核实,做到真实合法有效,并及时进行更新。一般实行每日更新制度,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5)市场公示制度应当从文明市场试点推行,并逐步在全省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全面推行。

4、先行赔偿制度

(1)先行赔偿制度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商品质量或服务本身的问题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要求赔偿,在与经营者协商不成产生争议时,经工商部门设立的消费者投诉站(点)受理确认属实后,由经营者所在的市场(或超市、商场等)开办者先行向消费者退款或赔付后,再向经营者追偿的一种制度。

(2)农副产品市场和工业品市场应当逐步实行先行赔偿制度,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适时在其它各类市场全面推行。

(3)实行先行赔偿的市场应建立先行赔偿预备金制度。经营户在进入市场经营时,应当与市场开办者签订先行赔偿协议,根据经营规模和商品品种缴纳相应的先行赔偿预备金。先行赔偿预备金的具体金额由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共同协商确定,并报当地工商部门备案。

(4)消费者在市场内所购买的商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可直接向市场内的消费者投诉站(点)投诉,消费者投诉站(点)分清责任后,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解决。如经营者(或生产者)以各种方式推委或推卸责任拒不履行,且商品具有明显的质量问题或产品缺陷的,由市场开办者根据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先行向消费者赔付。

(5)一般的消费者投诉,由市场开办者在7日内处理完毕,疑难投诉在30天内处理完毕(需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商品质量检测的情况除外)。

(6)实行先行赔偿制度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专门的银行帐户,设立消费者投诉站(点),落实专人处理先行赔偿的有关事项,并以月份或季度为单位在市场内公开先行赔偿金的使用情况,供经营者和消费者监督。

(7)市场开办者实施先行赔偿后,场内经营者应及时补足预定的先行赔偿预备金。市场开办者在经营者经营期满后,剩余的先行赔偿预备金应在经营者退场时全额返还或者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全额返还。

5、市场检测制度

(1)市场检测制度是指市场开办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上市经营的蔬菜、肉类、粮食、水发产品及其他农副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初步检测,以加强上市商品质量监管的一项工作制度。市场检测制度以农副产品市场为主,根据监管工作和市场发展的需要,逐步向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等其他商品市场延伸。

(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要建立具备一定规模的检测室,配有较为完备的定性或定量的检测设施;大中型农贸市场要建立小型检测室,配备速测仪器;其它农副产品市场和有一定规模的超市要建立以速测为主、固定检测与流动检测互为补充的检测体系。所有农副产品市场的检测设施配备率和检测实施率达到100%。市场不能检测的项目,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建立检测室的大型农副产品市场和超市必须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测人员;其他农副产品市场和超市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检测人员。检测人员要经法定部门培训并获得检测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4)市场开办者要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的热点和季节变化,及时制定检测工作计划,规范和调整检测的品种、数量、批次。5月至10月份,市场每天的检测量不得少于5个品种、10个批次;11月至次年4月份,市场可根据情况适当减少检测的品种和批次,但每周检测量不得少于15个品种、30个批次。市场检测人员要及时记录检测结果,完善检测工作台帐。

(5)市场开办者对每天的农副产品质量检测情况应通过板报、显示屏等形式进行公示,并做到及时更新,正确引导消费。经市场初步检测合格的蔬菜、粮食等农副产品,由市场检测人员出具合格证明,进入市场销售。对于经市场开办者初步检测不合格的蔬菜、粮食等农副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同时,市场开办者要将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当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市场设立的检测室和速测系统要积极接受消费者对所购农副产品等质量的复检要求,提供即时、免费的检测服务,并提供准确的检测数据和参考数值。

6、合同文本制度

(1)合同文本制度是为保障商品质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规范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通过规范和推行一系列合同文本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明确市场开办者、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和地位,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和经营管理行为,实现监管关口前移的一种制度。

(2)合同文本制度主要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农资商品经营监管、商品交易市场入场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可以通过合同文本实施监管的领域。

现行的合同文本主要包括《江苏省市场食品放心工程责任合同》、《江苏省无公害蔬菜买卖合同》、《江苏省超市(商场)食品采购合同》(苏工商合[2004]438号)、《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江苏省农药买卖合同》(苏农法[2005]13号)和《江苏省肥料买卖合同》(苏工商合〔2005〕297号)等文本,以及各地制订的商品交易市场入场经营合同(或入场协议)等。

(3)从方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一般情况下由省局统一制定和规范合同文本内容,以直属局为单位统一推行。对一些创新性、探索性的工作,可由直属局自行规范合同文本,经试点成功后,由省局统一规范并推广到各地执行。

(4)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合同文本,遇有买卖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调解方式进行调解或诉讼。

三、市场监管行为规范

监管行为规范指通过一系列实用可行的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队伍依法行政能力。

1、信用记录制度

(1)信用记录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开办者对市场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遵守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记录的制度。

信用记录内容包括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记录,应依据信用行为的优劣程度,分别予以记录。

(2)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可以被视为良好信用记录: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及时领取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上市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行为合法规范;按时足额缴纳税费;文明经商,服务质量较好,无消费者投诉;其他可以视为良好信用记录的行为。

(3)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被视为不良信用记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等不合格商品的;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或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营地点的;从事强买强卖、以次充好、投机倒把、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服务态度恶劣、年度消费者投诉累计达5次以上的;不按时足额缴纳税费、不服从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场开办者正当合法的管理行为的;以及其他可以视为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

(4)信用记录由市场开办者对经营者每月考评记录一次,连续2至3次被考评为良好信用或不良信用的,市场开办者可予以公示。行政管理机关结合市场巡查情况、市场开办者考评情况等,每半年考评记录一次。

信用记录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记录周期。一个记录周期满后,记录应长期保存,以被后查。

(5)经营者应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开办者做好市场经营者的信用记录工作。在实施市场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时,应遵循公正、公平、客观、规范的原则,对属于市场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公示或泄露。

2、市场巡查制度

(1)市场巡查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辖区内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展销中心、商业门店、商业集中交易区等经营场所,通过巡回检查和对上市商品进行抽检的方式,对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交易行为和上市商品质量依法进行动态有效监管的日常管理制度。

(2)市场巡查制度由县级以下(含县级)工商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主要由基层工商分局(所)具体实施。其中,县级工商部门实施不定期巡查,每周巡查不得少于两次;工商分局(所)实施定期巡查,每日巡查不得少于一个市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督查。

(3)市场巡查的范围以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为主,同时兼顾展销中心、商业集中交易区等辖区内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

(4)市场巡查的内容主要是查验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检查商品的来源、流通渠道和质量情况,查禁假冒伪劣商品;调节处理交易纠纷,受理消费者投诉,即时查处商品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5)市场巡查应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市场采取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可以采取区域巡查或专业分类巡查的形式;也可以在一些大型市场和批发市场采取巡查与驻场管理相结合的形式。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可以通过日常巡查与专项执法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集中、高效的专项巡查行动。

(6)市场巡查应当两人以上,纠正违章或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到依法管理、文明管理。

(7)县级以下(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市场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如实记录市场管理、交易、群众投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市场收费等巡查情况,并将市场巡查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8)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配备放心肉菜粮检测车辆,或改装市场巡查车辆,配置简便快捷的农副产品质量检测仪器,对市场内销售或市场开办者已检测的农副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测,及时通报结果,正确引导消费。

3、市场预警制度

(1)市场预警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管理活动中,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违章、违规及其他不良倾向行为进行警示并限期整改的一种管理措施。

(2)市场开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预先警示:

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办理营业执照、消防审批、年检、变更等手续,且未引起严重后果的;

市场经营、服务、消防、治安、卫生等机构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相关设施不完善,市场环境存在脏、乱、差现象的;

市场开办者不严格履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入场经营者资格审查职责,导致市场内经营户出现无照经营现象的;

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致使上市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短斤少两、卫生情况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等现象,市场交易、竞争秩序不规范的;

未对市场内违法违章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未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交易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的;

有其他轻微违规违章行为的。

(3)场内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预先警示:

证照不符或不全,超范围经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出售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有轻微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有轻微不公平竞争行为的;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领域中,发生轻微违章违规行为的;

有其他轻微违章违规行为的。

(4)警示方式分口头警示、书面警示、公告警示。

能当场整改的予以口头警示;

不能当场整改的予以书面警示,向当事人发出《市场预警整改通知书》,指明其违规违章行为的性质、警示依据,明确整改的期限和标准要求,同时将警示情况记入《市场预警整改情况登记表》。其中,警示内容超出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的,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行政建议书》;

对预警后,整改不到位的,实施公告警示;

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检查合格的,解除市场预警;

对公告警示后未能及时整改,继续从事违规违章行为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依法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记入“经济户口”管理档案。

4、应急工作制度

(1)应急工作制度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发生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具有潜在严重危害或可能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突发性事件或重大案件时,工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应急处理时应遵循的制度。

(2)应急工作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市场内发生重大或集体的食物中毒、消防安全事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非典疫情、毒鼠强、口蹄疫、猪链球菌病等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或突发性事件。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平时应成立市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办公室成员,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市场内重大突发事件的组织指导和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应根据人员变动情况,适时进行更新。

市场开办者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小组,市场内发生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时,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市场内重大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后勤保障工作。

(4)工商部门要结合当地政府和省工商局关于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要求和市场管理情况,制定本地市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明确应急预案等级、处置方式和具体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应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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